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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组织开展全省林业市场监管“双随机一公开”定向抽查的通知

设置字体大小:【 】 【打印】 【页面调色板  发布时间:2017-08-08


关于组织开展全省林业市场监管"双随机一公开"定向抽查的通知

 

 

各市、县(市、区)林业局:

为贯彻落实《安徽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"双随机、一公开"监管全覆盖实施方案》(皖政办秘〔2017〕175号)精神,根据省商事制度改革联席会议《关于印发〈2017年度全省市场监管"双随机、一公开"抽查工作方案〉的通知》(商改联〔2017〕2号),经研究,省林业厅决定组织开展全省林业市场监管"双随机、一公开"定向抽查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抽查范围

全省经工商行政管理(市场监督管理)机关登记注册的获得主要林木良种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。

二、抽查方式:定向抽查。

三、任务分工

(一)省林业厅负责制订定向抽查计划,指导各市、县(市、区)林业部门落实具体抽查任务。

(二)市、县(市、区)林业部门负责随机抽取匹配执法检查人员,按照抽查工作要求,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。

四、工作步骤

此次"双随机、一公开"定向抽查工作从2017年8月7日开始,至2017年11月底结束,具体分为四个阶段。

(一)计划制订阶段(8月7日至8月15日)

省林业厅根据监管实际制订定向抽查计划,单独开展检查,于8月15日前将抽查计划和本通知报送省商事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。市、县(市、区)林业部门在按计划完成抽查任务基础上,根据监管需要,可以自行组织开展定向抽查,但要严格控制抽查的比例和频次,避免对同一检查对象的重复检查。

(二)随机摇号阶段(8月16日至8月底)

"双随机"摇号全程在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上进行。省林业厅按照抽查计划确定的检查事项和比例,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,分发至各级林业部门。各级林业部门应及时认领检查对象,从本单位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匹配执法检查人员,形成随机抽查"一企一表"(每个检查对象对应一张表格,内容包括检查事项、检查内容、检查单位和人员)。

(三)检查实施阶段(9月1日至10月底)

实施检查的林业部门要根据随机抽查"一企一表",制定具体检查方案,明确职责分工,在规定时间内实施检查。检查可以采取书面审查、实地核查、网络监测等方式进行,也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。实地核查应当提前与企业取得联系,一次性告知检查事项、检查时间以及需要准备的检查材料,并要求企业相关人员到场配合。执法检查人员对检查对象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时,有权依法查阅、复制有关账册、合同和相关资料,向当事人、知情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。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,应当依法处理。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填写检查记录,记录应当由检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确认。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,应当注明原因,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见证记录。检查工作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,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,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。

(四)结果公开阶段(11月1日至11月底)

实施检查的林业部门应当于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,按照"谁检查、谁录入"的原则,登录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,将抽查结果录入"一企一表",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(安徽)向社会公示。检查结果分为未发现问题、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、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、通过登记的住所(经营场所)无法联系、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、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、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、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、其他等九种情形。抽查结果的公示只针对抽查行为本身,后续对检查对象作出的行政处罚等查处结果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,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公示。

五、工作要求

(一)加强组织领导。各级林业部门要高度重视,按照统一部署,积极筹划,精心组织,认真检查,严格按照时限要求,完成各项监督检查工作。要切实把握好抽查检查、情况汇总、信息报送等重点环节,按照抽查计划要求完成好各项任务。

(二)加强部门联动。各级林业部门要强化上下联动,通力协作,密切配合,确保抽查工作高效有序开展。要强化部门联动,保持与同级工商(市场监管)部门的有效沟通,及时协商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。

(三)加强执法监管。各级林业部门要严格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,发现问题要一查到底,确保检查工作不走过场。要加强在信息共享、信用约束、联合惩戒、举报监督等方面的配套衔接,做好随机抽查与信用监管、审慎监管、综合监管的相互联动。

 

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具体问题,请与以下人员联系:

省林业厅办公室联系人:王长利    电话:0551-62633706

省林木种苗总站联系人:戴帮潮    电话:0551-62633897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安徽省林业厅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7年8月7日

 

抄送:省工商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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